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加強對學院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提高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形成廉政勤政、高效務實的工作氛圍,根據省司法廳《關于認真學習貫徹〈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皖司黨字[2009]68號)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院屬單位、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黨政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第三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 領導干部受到問責,同時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章 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院黨委會和院長辦公會作出的決定、決議不認真貫徹落實,或對組織確定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交辦的事項,工作不力,不能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影響全局工作順利推進的;
(二)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黨的宣傳紀律,擅自散布、傳播有悖安定團結言論,引發思想混亂或造成校園不穩定情況的;
(五)執紀不嚴,監督不力,造成不良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六)不積極履行崗位職責,回避矛盾和問題,推卸責任,以致問題不能及時解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對嚴重影響學院改革發展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舉報不受理,對應當追究責任的違法違紀行為不進行責任追究的;
(八)對職責范圍內事關廣大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對師生員工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妥善處理和解決的;
(九)對教學、科研、學管、行政后勤、安全穩定等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發生嚴重事件、事故的;
(十)工作中發生責任事故,不及時采取措施處理,處置不當或不按要求時限上報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一)財務管理混亂,存在漏洞,造成貪污浪費或國有資財嚴重流失的;
(十二)對國有資產管理沒有落實責任或怠于、疏于管理而造成資產嚴重流失、損壞的;
(十三)違反學院財務管理制度,設立“小金庫”及有坐收坐支行為的;
(十四)工程建設項目、大宗物品采購招標投標及驗收工作中,有違反招投標和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行為的;
(十五)違反招生有關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十六)對督查督辦事項沒有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或辦理結果未達到規定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七)對要求配合相關部門完成工作任務的,不予配合,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辦事效率低下,影響全局工作或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十八)其他不負責任或不作為、亂作為的情形。
第六條 各單位、部門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方面出現問題的,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追究領導干部的責任。
第七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調離、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對出現工程質量或安全事故的,按照“工程質量終身制”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倒查,在倒查中證實系失職、瀆職或腐敗等問題造成的;
(五)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九條 領導干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第十條 受到問責的領導干部及所在部門,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貫表現、特長等情況,由院黨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章 實行問責的程序
第十一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院紀檢監審、人事警務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本規定中的有關職責。
第十二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因檢舉、控告、處理重大事故事件、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紀檢監審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院黨委提出問責建議。是部門內設機構及負責人的,其所在部門應事先提出意見。
(二)對在日常管理、警務督察、紀檢監審等工作中發現的領導干部應當問責的線索,人事、紀檢監審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后,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院黨委提出問責建議。是部門內設機構及負責人的,其所在部門應事先提出意見。
(三)院黨委可以根據紀檢監審或者人事警務部門提出的問責建議作出問責決定。對按干部管理權限需報廳黨委批準的,由院黨委研究形成意見后報廳黨委;需報備的領導干部應當報司法廳備案。
(四)院黨委作出問責決定后,由人事警務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院黨委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 紀檢監審、人事警務部門提出問責建議,應當同時向院黨委提供有關事實材料和情況說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被問責的領導干部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第十五條 對于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由紀檢監審、人事警務部門提出問責建議,院黨委直接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六條 對領導干部實行問責,應當制作《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審或者人事警務部門代院黨委草擬。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寫明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當事人的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第十七條 《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問責的領導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單位、部門。
院黨委作出問責決定后,應派專人與被問責的干部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續工作。
第十八條 人事警務部門應當及時將被問責的領導干部的有關問責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并且將執行情況報告院黨委,回復問責建議單位、部門。
第十九條 問責決定應在全院范圍內公開。
第二十條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院黨委提出書面申訴。院黨委接到書面申訴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部門。
第二十一條 被問責的領導干部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對科級以下干部及在編在崗教職工實行問責,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院監察審計處、人事警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