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關于印發省級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
財購〔2016〕75號
省直各部門、單位,各市、縣(區)財政局:
為做好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及執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的通知》(財庫〔2013〕189號)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授權,安徽省財政廳制定了《安徽省省級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項目,必須執行政府采購制度。
二、采購人應根據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的規定,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批復后的政府采購預算執行。
三、采購人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購買服務實施目錄內的項目,凡適合實行政府采購的,原則上都要納入政府采購,實行集中或分散采購,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四、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依法實行集中采購,由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
采購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分散采購。分散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代理采購。
五、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采購文件。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要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實行審核管理。政府采購應當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強制或優先采購節能、環保產品,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支持監獄企業發展等目標。
六、本集中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由安徽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如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補充的,由安徽省財政廳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自
附件:安徽省省級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抄送:財政部,省政府,安徽合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信息公開類別:主動公開
安徽省財政廳
附件:
安徽省省級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一、集中采購目錄
品目名稱 | 金額標準 | 備 注 |
貨物類 | ||
建筑物 | 采購預算滿50萬元 | 包括辦公及業務用房等 |
通用設備 | 除車輛、批量集中采購、定點采購外,單項或批量采購滿20萬元 | |
計算機設備及軟件 | ||
巨型、大型、中型計算機 | ||
小型計算機 | ||
服務器 | ||
臺式計算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便攜式計算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掌上電腦 | ||
平板式微型計算機 | ||
計算機網絡設備 | ||
信息安全設備 | ||
終端設備 | ||
存儲設備 | ||
打印設備 | ||
噴墨打印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激光打印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針式打印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顯示設備 | ||
掃描儀 | 批量集中采購 | |
機房輔助設備 | ||
計算機軟件 | 其中:操作系統、辦公軟件及殺毒軟件實行定點采購 | |
辦公設備 | ||
數碼復印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投影儀 | 批量集中采購 | |
多功能一體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照相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傳真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LED顯示屏 | ||
車輛 | ||
乘用車(轎車) | 包括9座以下的轎車、越野車、商務車等 | |
客車 | ||
專用車輛 | 包括消防車、警車、醫療車等 | |
圖書檔案設備 | ||
機械設備 | 包括鍋爐、電梯、空調機組等 | |
空調機 | 批量集中采購 | |
通信設備 | ||
廣播、電視、電影設備 | ||
儀器儀表 | 包括科研、教學(實驗)設備、器材等 | |
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 | ||
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 | ||
專用設備 | 單項或批量采購滿20萬元 | |
工程機械 | ||
農業和林業機械 | ||
醫療設備 | ||
環境污染防治設備 | ||
政法、檢測專用設備 | ||
專用儀器儀表 | ||
文藝設備 | ||
體育設備 | ||
文物和陳列品 | 單項或批量采購滿20萬元 | |
圖書和檔案 | 包括中小學免費教課書、館藏圖書等,不含郵局訂閱的報紙、期刊 | |
家具用具 | 包括辦公家具、廚衛用具等 | |
被服裝具 | ||
復印紙 | 定點采購 | |
建筑建材 | 單項或批量采購滿20萬元 | |
醫藥品 | ||
農林牧漁業產品 | ||
特種用途動、植物 | ||
農產品 | ||
林業產品 | ||
工程類 | 單項采購滿100萬元 | |
建筑物施工 | ||
構筑物施工 | ||
建筑安裝工程 | ||
拆除工程 | ||
裝修工程 | ||
修繕工程 | ||
服務類 | 單項采購滿20萬元 | |
信息技術服務 | ||
軟件開發服務 | ||
信息系統集成實施服務 | ||
數據處理服務 | ||
信息化工程監理服務 | ||
運行維護服務 | ||
車輛租賃服務 | 定點采購 | |
維修和保養服務 | ||
計算機設備維修和保養服務 | ||
辦公設備維修和保養服務 | ||
車輛大修 | 定點采購 | |
車輛加油服務 | 定點采購 | |
展覽服務 | ||
商務服務 | ||
法律服務 | ||
審計服務 | ||
資產及其他評估服務 | ||
廣告服務 | ||
印刷服務 | ||
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 ||
工程咨詢管理服務 | ||
工程設計服務 | ||
工程監理服務 | ||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 ||
房屋租賃服務 | ||
物業管理服務 | ||
保險服務 | 其中機動車保險定點采購 |
以上集中采購目錄,各市、縣(區)參照執行。
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
省級: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滿20萬元;工程類項目,單項采購預算滿50萬元。
市級: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滿10萬元;工程類項目,單項采購預算滿20萬元。
縣級: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滿5萬元;工程類項目,單項采購預算滿1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但達到采購限額標準的項目,應當依法實行分散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