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學院警務化管理,規范學院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學院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司法警察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民警在下列情況下必須著裝:
(一)在學院內正常上班和值班的;
(二)經學院組織參加院內外重大活動的;
(三)代表學院承擔對外接待任務的;
(四)上級要求需要著裝的。
第四條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非工作時間;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后體形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
第五條 民警辭職、調離學院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應交回警銜、警號及相應標志。
第六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著裝,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第七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肩章等。不得佩戴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八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五)男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胡須,女民警發辮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九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臥。
第十條 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嚴禁在公共場所飲酒,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司法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二條 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依照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警容風紀督察的有關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第十四條 學院成立警務督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人事警務處,并在監審處等部門的配合下,共同負責學院人民警察的警容風紀督察工作。對未按本規定要求著裝的,將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除當月相關津貼;情節嚴重的,將給予政紀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人事警務處負責解釋,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原著裝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