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激勵我院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 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 學院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全院國家獎學金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團委),負責國家獎學金評審的日常事務;各系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系國家獎學金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
(六)學年度在所在專業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素質考評排名均位居前列且排名不超出前10%,必修課程沒有不及格科目。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素質考評排名沒有進入前10%,但達到前30%(含30%)的學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現非常突出,但需要提交詳細的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核認定后,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五條 國家獎學金的申請與評審
(一)申請對象為我院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包含二年級)學生。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二年級以上(包含二年級)學生均可向所在系申請國家獎學金。
(三)國家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四)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五)本人申請。教育廳下發國家獎學金名額后,學生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班級提出申請,遞交《國家獎學金申請表》。
(六)各班級嚴格按照國家獎學金評審條件對申報學生進行篩選,推選初步人選,并將結果報送系評審小組初審。
(七)各系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和名額進行初審,并將名單在系內公示3個工作日后向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國家獎學金評審報告(國家獎學金評審報告應能反映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分配名額、公示情況和評審結果等基本情況);
(2)評審人員名單;
(3)《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
(4)每名通過初審學生的《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5)獲獎學生500字左右的先進事跡及學生近期生活彩照一張;
(6)各系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文件;
(7)各系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情況;
(8)各系應按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素質考評排名名次順序進行初審推薦上報,排名位居前列者以及學習成績排名和綜合素質考評排名超出前10%沒有被推薦的,必須附專題情況說明;
(9)經教務處加蓋公章的上學年考試成績單。
(八)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系上報的初審名單進行審核,擬出全院當年國家獎學金學生名單,提請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后,在學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0月20日前,將有關材料報送至省教育廳。
第六條 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七條 國家獎學金的名額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下達給我院的指標按人數比例再分配到各系。
第五章 評審原則與要求
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的評審、發放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省司法廳、省教育廳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學院紀委(監察審計處)負責對全院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九條 學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獎學金通過銀行卡發放給獲獎學生,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獎勵證書,并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獎學金申請條件弄虛作假的;
(二)克扣國家獎學金或以收取“班費”等名義向國家獎學金獲得學生收取費用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激勵我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 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用于獎勵資助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第三條 學院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全院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學生處)負責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的日常事務;各系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系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屬于當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學生,其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
第五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
(一)申請對象為我院全日制二年級以上(包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學生且家庭經濟困難。
(二)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二年級以上(包含二年級)的學生均可向所在系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
(三)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四)在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
(五)本人申請。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系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六)班級認定。由班級評議小組結合申請人學習情況及是否在當年家庭經濟困難生庫情況,進行認真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匯總報送系評審小組初審。
(七)各系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和名額進行初審,對初審符合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條件的學生名單經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向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報告(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報告應能反映評審依據、評審程序、分配名額、公示情況和評審結果等基本情況);
(2)評審人員名單;
(3)《國家勵志獎學金獲獎學生初審名單表》;
(4)每名通過初審學生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審批表》;
(5)各系成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文件;
(6)各系不少于3個工作日的公示情況;
(八)學院評審上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各系報送的初審名單進行審核,擬出全院當年國家勵志獎學金學生名單,提請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后,在學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10日前,將有關材料報送至省教育廳。
第四章 資助標準和名額
第六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資助標準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七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下達給我院的指標按人數比例再分配到各系。
第五章 評審原則與要求
第八條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發放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省司法廳、省教育廳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學院紀委(監察審計處)負責對全院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條件弄虛作假的;
(二)克扣國家勵志獎學金或以收取“班費”等名義向國家勵志獎學金獲得學生收取費用的。
第十條 嚴格執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文件精神,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學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通過銀行卡發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安徽警官職業學院國家助學金評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幫助他們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安徽省軍區動員局關于印發學生資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皖財教〔2023〕508號)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高等教育階段和高中 階段國家獎助學金政策的通知》(皖財教〔2024〕125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出資設立,用于資助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三條 學院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全院國家助學金的組織領導和評審工作;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學生處)負責國家助學金評審的日常事務;各系設立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負責本系國家助學金的初審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助學金申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院的規章制度,無紀律處分。
(四)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無不良嗜好。
第三章 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五條 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
(一)申請對象為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且家庭經濟困難(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二)國家助學金按學年度申請和評審。凡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學生均可向所在系申請國家助學金。
(三)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并根據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確定資助檔次;
(四)國家助學金主要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生活費用開支;
(五)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
(六)本人申請。學生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向所在班級提出申請,并遞交《國家助學金申請表》(不含退役士兵學生)。
(七)班級認定。由班級評議小組結合申請人日常消費行為,以及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認真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匯總報送系評審小組。
(八)各系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和名額進行初審,并按一般困難、困難、特別困難三個檔次分別確定推薦人選,在全系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無異議后,于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九)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各系上報名單、資助檔次進行審核,擬提出全院當年國家助學金學生名單,提請學院國家獎助學金領導小組(評審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后,在學院范圍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每年11月10日前將有關材料送至省教育廳。
第四章 資助標準和名額
第六條 國家助學金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700元,我院具體設定為3檔,即每生每年5000元、4500元、2500元。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七條 國家助學金的名額根據省教育廳、省財政廳下達給我院的指標按人數國家助學金的名額,按學院已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比例分配到各系。
第五章 評審原則與要求
第八條 國家助學金的評審、發放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省司法廳、省教育廳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學院紀委(監察審計處)負責對全院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文件追究相關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申請條件弄虛作假的;
(二)克扣國家助學金或以收取“班費”等名義向國家助學金獲得學生收取費用的。
第十條 學院分上下兩個學期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的銀行卡中。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金管理暫行辦法》,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一條 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具體辦法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訂。
第十二條 對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具體認定標準、程序以及檔次區分,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學院國家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